費率說明
● 實施日期: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計費範例】
地政資訊網服務收費標準說明 (單位:新台幣元)
計費項目 | 單位 | 金額 | 說明 |
---|---|---|---|
登記費 | 一次 | 200 | 每一帳號一次;依帳號生效日。 |
使用費 | 首月查詢交易 |
計費週期: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依開始收費日。 開始計費之第一個月查詢依實際的交易金額為準。 |
|
基本費 | 每月最低收費 | 200 | 計費週期: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開始計費之第二個月查詢費不滿200元以200元計費。 |
【計費說明】
王大明95年10月5日向關貿網路申請地政資訊網服務,帳號生效日為95年10月6日,95年10月7日開始登入地政資訊網查詢資料,至結帳日(96年10月25日)查詢金額共170 元,王大明11月份收到的第一個月帳單如下:
登記費 | 200 | ||
+ | 95年10月份檢索費(17筆) | 170 | (計費期間:95/10/06~95/10/25) |
370
|
王大明11月份查詢金額為150元(結帳日95年11月25日),12月份收到帳單如下:
95年11月份檢索費(15筆) | 150 | (計費期間:95/10/26~95/11/25) | |
+ | 95年11月基本費差額 | 50 | |
200
|
● 服務開放時間: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
● 提供查詢服務的縣市別: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計費範例】
各系統服務計費方式說明
計費項目 | 計費方式 | 金額 | 說明 |
---|---|---|---|
土地標示部 | 每人每筆(棟) | 10 |
如查詢同一地號第二位所有權人及該所有權人之全部的他項權利時則以第二筆(棟)二十元計,以此類推。 僅查詢該地號其中一項資料者,須以一筆十元計費。 |
土地所有權部 | |||
土地他項權利部 | |||
建物標示部 | 每人每筆(棟) | 10 |
如查詢同一建號第二位所有權人及該所有權人之全部的他項權利時則以第二筆(棟)二十元計,以此類推。 僅查詢該建號其中一項資料者,須以一筆十元計費。 |
建物所有權部 | |||
建物他項權利部 | |||
地籍圖 | 1筆 | 10 |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1筆 | 10 | |
土地參考檔 | 1筆 | 10 | 此功能96/07/11正式上線,查詢以每筆10元計費。 |
建物參考檔 | 1筆 | 10 | 此功能96/07/11正式上線,查詢以每筆10元計費。 |
門牌查詢地建號 | 1筆 | 10 | 門牌列表不計費,畫面列出該門牌之地建號才收費。 |
異動索引 | 1筆 | 10 |
【計費範例】
● 登入後查詢臺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二小段267地號的「土地標示部」,再點選該土地二位「所有權人」(某甲、某乙)及該所有權人之全部的「他項權利部」資料及再查其「地籍圖」。
● 另再查詢臺北市士林區蘭雅二小段20160建號的「建物標示部」和該建物一位所有權人(某丙)及該「所有權人」之全部的「他項權利部」資料,再查其「建物測量成果圖」,以上費用計算如下:
註:查詢同一地號第二位所有權人以第二筆計
查詢項目 | 地(建)號 | 所有權人 | 金額 |
---|---|---|---|
土地標示部 | 267 | 某甲 | 10 |
土地所有權部 | |||
土地他項權利部 | |||
土地所有權部 | 267 | 某乙 | 10 |
土地他項權利部 | |||
地籍圖 | 267 | 10 | |
建物標示部 | 20160 | 某丙 | 10 |
建物所有權部 | |||
建物他項權利部 |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20160 | 10 | |
合計:50
|
【計費範例】
● 登入後僅查詢某地段某一地(建)號之土地/建物標示部而不點選查詢其相關所有權部及其他項權利部,或僅查詢該地(建)號某一筆所有權部而不查詢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或僅查詢該地(建)號某一他項權利而不查詢標示及所有權人等,此類種情況均需以一筆十元計費。
● 例如僅查詢臺北市士林區蘭雅二小段267地號的「土地標示部」,不再查詢其他相關部別者,費用計算如下:
查詢項目 | 地(建)號 | 所有權人 | 金額 |
---|---|---|---|
土地標示部 | 267 | 10 | |
合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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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範例】
● 倘若帳號登入成功後,查詢臺北市士林區蘭雅二小段267地號的「土地標示部」,不再查詢其他相關部別,然後在查詢畫麵點選右上方「地政網首頁」或瀏覽器右上方「關閉按鈕」,再次開啟查詢畫面或重新輸入帳號登入成功,再查詢臺北市士林區蘭雅二小段267地號的「土地標示部」,費用計算如下:
註:每開啟一個查詢畫面,視為不同登入次序。
查詢項目 | 地(建)號 | 所有權人 | 金額 |
---|---|---|---|
土地標示部 | 267 | 第一次 | 10 |
土地標示部 | 267 | 第二次 | 10 |
合計:20
|
如查詢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此時第一個畫面為所有該路段門牌的列表不計費,待於此畫麵點選所欲查詢的門牌號進入第二個畫面,此畫面將列出該門牌所屬之地號建號,如此方完成一次門牌查詢,計收十元。
【計費範例】
● 如有多人同時使用同一帳號登入或同一人登入成功開啟多個查詢畫面,查詢同一地(建)號之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等資料時,則分別計費。
例如:某甲員工用自已的電腦查詢臺北市士林區蘭雅二小段267地號的「土地標示部」,某乙員工也用自已的電腦查詢臺北市士林區蘭雅二小段267地號的「土地標示部」,費用計算如下:
註:每開啟一個查詢畫面,視為不同登入次序。
查詢項目 | 地(建)號 | 所有權人 | 金額 |
---|---|---|---|
土地標示部 | 267 | 甲電腦 | 10 |
土地標示部 | 267 | 乙電腦 | 10 |
合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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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六,依各縣市公告
● 提供申領服務的縣市別: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計費項目 | 計費方式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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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謄本 | 1張 | 20 |
地籍圖謄本 | 1張 | 20 |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1張 | 20 |
地價謄本 | 1張 | 20 |
異動索引 | 1張 | 20 |
異動清冊 | 1張 | 20 |
土地參考檔 | 1張 | 20 |
建物參考檔 | 1張 | 20 |
建物門牌查詢 | 1張 | 10 |
人工登記簿謄本 | 1張 | 10 |
(單位:新台幣元)
【計費說明】
1. 電子謄本:請參考客戶服務>費率說明>二、各系統服務計費方式說明-電子謄本系統計費方式說明。
2. 服務費:每個檔案10元;每個檔案除原顯示之收費金額(謄本費用)外,本公司另加收服務費。
3. 信用卡預扣金額:刷卡金額僅為預扣,將依實際下載檔案筆數計費請款。
【計費範例】
1.
王大明111年10月5日向關貿網路以非會員申領電子謄本,假設王大明選擇預扣210元,實
際查詢下載1個謄本費用20元的檔案,此次消費金額為謄本費用20元+服務費10元共30元,實際扣款30元。
2.
王大明111年10月5日向關貿網路以非會員申領電子謄本,假設王大明選擇預扣210元,實際查詢下載1個謄本費用20元的檔案、1個謄本費用60元的檔案,此次消費金額為謄本費用80元+服務費20元共100元,實際扣款100元。
1.
電傳資訊系統提供網頁查詢、列印等服務,倘若帳號登入成功後,在查詢畫麵點選右上方「地政網首頁」或瀏覽器右上方「關閉按鈕」,系統將不再保留前次查詢的資料,如再次開啟查詢畫面或重新輸入帳號登入成功時,查詢資料則重新計費。
2.
如有多人同時使用同一帳號登入或同一人登入成功開啟多個查詢畫面,查詢同一地(建)號之土地(建物)標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等資料時,則分別計費。
3. 電子謄本以張數計費,申請電子謄本後,將於線上保留 七天領件時間,不受網頁關閉之限制。
1.採線上申請方式,請連結至 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服務系統 線上申請使用者帳號,申請資料填寫完用印後,請列印服務申請書郵寄至「關貿網路客服中心」;不需事先繳付任何費用。
2.本公司按月寄發帳單,個人客戶需於申請時填妥信用卡請款授權書或自動轉帳授權書,本公司將於每月18日進行信用卡請款,或每月月底進行自動轉帳請款,公司客戶敬請按帳單指定期限和方式繳付費用。
3.本公司將於指定繳款期限到期後,對逾期未繳清費用之用戶,執行停線處分,待用戶結清應付款項始得復線使用。
4.若用戶逾期未繳清費用者,依據「關貿網路地政資訊系統使用規範」第五條之規定,按延遲日數每日加收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系統自動以停線處理。
5.若用戶欲中止連線作業,如有預付費用未結清,得填具申請書,結清應付款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預收款餘額。
6.逾期費用繳納完畢並核銷入帳後,系統逕行復線,復線後即產生基本費。如不使用系統,請辦理中止連線作業。
- ● 註一:關貿網路每月寄發帳單,並開立相關發票與客戶。
- ● 註二:透過網際網路查詢者,ISP服務費用需自行負責,本表不包括該項費率。
- ● 註三:帳單明細查詢說明(本公司月結期間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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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公司提供每日查詢狀況表,請每日查詢結束後,自行上網查詢。
b.因系統記錄檔線上保留期間為兩個月,如10月帳單明細資料,客服人員可於12月25日月結前查到;
因此建議如欲查詢帳單明細,應於收到帳單後,立即申請處理,每筆處理費用三百元。(敬請上網自行列印帳單明細申請表。)
c.如果查詢三個月內資料,已逾線上查詢期限,則必需由磁帶檔案讀取,因此需要其他人工處理成本,每筆處理費用一千元。
d.但是帳單疑義雖未處理完成,仍需於繳款期限依據帳單金額完成繳費,否則將會進行停線處份。
e.如逾三個月未提出帳單疑義申請者,本公司視同無異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