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各縣市地政單位為加強便民服務,與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前財政部貨物通關自動化規劃推行小組)合作開辦電傳資訊查詢、電子謄本服務大眾。只要具備個人電腦及網路等相關設備,透過網際網路,即可在自家或辦公室迅速查詢或申領所需之土地、建物及地價等相關資料,節省來往各地政事務所之時間和勞力。
◆ 臺北市政府地政電傳資訊查詢系統:85年9月5日上線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六所地政事務所:中山╱古亭╱建成╱松山╱士林╱大安
◆ 臺北市政府多目標地籍圖及建物門牌綜合資訊:95年8月3日
◆ 新北市政府地政電傳資訊查詢系統:89年12月16日上線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九所地政事務所 板橋╱汐止╱新店╱樹林╱中和╱新莊╱三重╱淡水╱瑞芳
◆ 桃園市政府地政電傳資訊查詢系統:92年8月8日上線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八所地政事務所:桃園╱中壢╱平鎮╱八德╱大溪╱蘆竹╱楊梅╱龜山
◆ 服務開放時間: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
◆ 臺北市政府電子謄本系統:97年7月1日上線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六所地政事務所:中山╱古亭╱建成╱松山╱士林╱大安
◆ 新北市政府電子謄本系統:97年7月1日上線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九所地政事務所:板橋╱汐止╱新店╱樹林╱中和╱新莊╱三重╱淡水╱瑞芳
◆ 新北市政府人工登記簿謄本已提供全市範圍之申領
◆ 桃園市政府電子謄本系統:97年7月1日上線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八所地政事務所:桃園╱中壢╱平鎮╱八德╱大溪╱蘆竹╱楊梅╱龜山
◆ 服務開放時間:週一~週六上午8:00至下午9:00
◆ 非會員登入(限以信用卡支付):112年3月27日上線
◆ 若您使用非會員登入(限以信用卡支付),服務時間及領件時間均為週一~週六上午8:00至下午7:00。
下列用詞,除本使用規範另有特指者外,定義如下:
● 系統:指乙方所設名為關貿網路(TRADE-VAN)之加值網路服務系統而言。
● 甲方:指申請連線使用本系統之用戶。包括自然人、合夥、公、私法人、政府機構與非法人團體。乙方:指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用戶:指連線使用本系統之所有甲方統稱,包括與本系統連線簽約之第三人網路業者,但不包括透過第三人網路與本系統間接連線之使用人。
● 系統服務:指在本系統規範下,由乙方依本使用規範,一般性提供予用戶使用之各類服務而言。
● 不可抗力:指因地震、水、火、風、爆炸等天然災害及革命、暴動、社會動亂、戰爭、國內外緊急狀況、勞資糾紛、罷工、電力或電信中斷、政府徵收等等人力不可預測、抗拒或合理控制之各種原因事故屬之。
本系統服務範圍項目,除另訂之費率一覽表有列舉者外,並詳網頁所定或乙方之相關公告。甲方對欲使用之服務項目,應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受理後,始提供該項服務,變更或改訂服務項目時,亦同。乙方保留有修改、增訂、取消或停止受理服務之權。另,乙方提供服務之營業日及作業時間依有關規定辦理。
為甲方測試、使用或上線作業需要,乙方應提供甲方通行密碼或其他必要且適合之身分識別方法。使用通行密碼或併用其他身分識別方法以製作、傳輸資料者,該資料視同手寫簽名及經甲方合法授權之效力。 甲方使用前項通行密碼或其他身分識別方法,除應確保其正當使用外,並須妥善保存,防止外洩;否則,所有因之導致之任何不良後果及責任,悉由其自負,乙方概不負責。通行密碼及其他身分識別方法,得隨時由乙方視系統需要或應甲方要求,而予以變更並通知甲方,以確保系統與資料之安全性。終止連線服務,或因發生第十一條應予停止服務情事時,乙方得註銷甲方密碼使用權,並以註銷時間為服務之 實際終止或停止時間,其有併用磁卡或其他方式者,甲方並應依乙方要求繳回或自行銷毀。
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甲方自開始使用本系統服務之日起,應依本使用規範規定支付有關服務費用。服務費用,訂有標準費率者,依標準費率計付,無標準費率或無適當費率項目者,依雙方約定計付。 前項標準費率,表列如相關費率一覽表,遇費率修訂或調整時,費率一覽表自動隨同修訂或調整,乙方對表列費率並得藉四十五日前之事前書面通知而加以修訂或調整,對其修訂或調整結果,甲方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未提出終止連線使用或申請停用服務項目者,即視為接受該項修訂或調整,絕無任何異議。標準費率之修訂,如依法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者,於經核准後,由乙方定期施行。
如因本項電子資料處理費用需按規定繳還固定比率之金額予政府單位者,費用收付方式,一律以乙方公告為準,以保障政府單位之歲入收取無誤。除另有約定者,悉依乙方規定方式繳付相關費用支付方式。 其他使用系統服務之費用,原則上悉按月彙總計收,由乙方於使用之次月十五日前開具帳單送交甲方,甲方應於接到相關帳單之日起十五日內依乙方指示之期限、地點及方式繳付。逾期未繳,按延遲日數每日加收千分之一之遲延違約金。逾期未繳者或有第十條停止服務之情事者,乙方得按費率一覽表公告之罰則辦理,亦得不再提供甲方復線使用。前項應收帳款和預收款項餘額,乙方應於網頁提供查詢或提供對帳服務;前項之帳單,依乙方登載於網頁時起或送至甲方指定之電子郵箱時,即視為已合法送達。甲方依規定據以繳納後,即由乙方寄送收據聯或發票予甲方存用。甲方對帳款扣取、帳單或發票內容如有疑問,得向乙方提出查詢,在查詢未獲結果或證明前,仍應依規定全額繳付。
除法令或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雙方對於依本使用規範或因使用本系統所獲得之他方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
雙方經由系統服務或資料庫服務所獲得之任何資訊,除供本身合理使用外,不得以重製等方式轉賣或為其他營利行為或轉讓予他人,並應注意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相關法令。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全部或部分暫時停止系統作業一段期間,而無須對甲方為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
● 於測試、維護系統、修正系統任何錯誤或改善系統功能時。
● 於依協議,資料提供單位或用戶須作任何系統改變時。
● 於為防止系統軟、硬體之損壞或故障,或因乙方為作任何系統調整而可能引起損壞或故障時。
● 因甲方疏忽、錯誤或不當、不法行為或乙方無法合理預知或控制原因引起之系統故障時。
● 於有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或為防止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可能引起或擴大之重大損害時。
● 為配合資料提供單位或其他為維持系統之正常運作,而經乙方認有必要暫時停止系統作業時。
前項暫停系統作業,除不可抗力或情事急迫者外,乙方應預行告知各用戶。在不可抗力事故中,因該事故引起之系統嚴重破壞,或產生之營運危機等等,乙方認有終止連線使用必要者,得不受本使用規範其他規定限制,逕行終止連線使用。前項系統暫停作業,如乙方於暫停作業之十五日內,縱盡合理之努力,仍不能恢復提供系統服務時,甲方得以書面終止連線使用或申請停用有關服務。
本使用規範於甲方完成簽章手續之日起生效,並存續至雙方依下列規定或依本使用規範其他規定終止之日。但生效須經乙方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於核准備查後溯及生效,其經令修正者,並須於修正後溯及生效。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甲方欲終止連線使用,應於終止日之前以書面通知乙方而終止本合約。 如有預收款項,甲方有權向乙方申請結清,乙方應無息退還相關款項;如有應付款項,甲方應繳清所有應付帳款,否則乙方有權依法追溯相關債權。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對甲方停止本系統全部或部分服務項目與功能。
● 甲方係使用政府之電子資料,除另有約定者外,不按乙方費率公告規定和付費辦法繳付費用者,得不經催告,即予停線處理。
● 欠繳應付款項達二個月或金額大於費率公告規定,經電話、傳真或書面催告,限期繳清而仍未清繳者。
● 甲方有破產、債信危機或有其他無力清償之情事者。
● 甲方違反或不履行本使用規範其他義務與責任,須以停止服務促其履行或改善者。
前項停止服務之範圍、方式及期間,由乙方斟酌決定之。在停止服務期間。甲方對依規定應繳付之費用,仍應負責。停止服務期滿,其須重新連線者,所需費用仍由甲方負擔。甲方未依規定履行致乙方所支出之促其履行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和訴訟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之。
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者外,一方得因他方違反本使用規範,或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逕行終止其連線使用。
連線使用終止後,除本使用規範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特約或要求,或交易習慣另有不同處置,或文件、物品性質上屬無須返還或銷毀者外,雙方應將獲自地方之文件、物品返還,或將所有複製、修訂及整入部分之軟體,不拘任何形式,連同產品集中銷毀,並負責清償連線使用終止前所生債務或費用。
依本使用規範須以書面通知或須將其他必要之通知送達他方者,均應以專人送達、或以郵遞方式、或以傳真方式(他方當事人應於收到傳真文件後即時予以確認)、或其地適合之方式送達指定地址,始發生通知送達效力。一方指定地址變更時,在未經通知送達他方前,仍應以原指定地址為送達處所。
甲方對其名稱、地址、代表人或其他相關資料有異動時,應填妥乙方之相關表單或辦理相關變更手續,送交乙方處理。
關於本使用規範項,除雙方有特約者外,悉適用中華民國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因本使用規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